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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公寓管理

北京大学新燕园校区学生公寓管理细则(试行)

日期:2024-05-14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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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新燕园校区学生公寓管理与服务,创建安全整洁文明和谐的生活育人环境,结合新燕园校区初创阶段管理工作实际,参照《北京大学学生公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燕园校区学生公寓是专供居住的公共空间,由新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新校区管委办)管理。新校区管委办负责公寓管理服务、住宿资源调配、公寓文化建设等事务。学生工作部、保卫部等职能部门及校团委、各院系支持开展相关工作。公寓服务中心对新燕园校区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予以指导。

第三条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具有申请入住新燕园校区学生公寓资格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相关部门或学院审批后,由新校区管委办统筹安排学生公寓。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应签订《北京大学新燕园校区学生公寓入住须知及承诺书》,住宿期限不超过学制年限。

第四条 根据学校相关安排,需要进行调宿的,新校区管委办提前7日通知学生。学生须配合学生公寓调宿安排。

第五条 住宿学生因下述个人原因,可申请调换房间:

(一)申请人与同宿成员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且经所在院系辅导员(驻楼辅导员)调解无效的;

(二)因身体原因等特殊情况且已取得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的;

(三)因公寓内硬件设施存在使用故障且无法修复,严重影响日常生活的;

(四)其他确需调换房间的特殊情况。

第六条 满足上述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后,按如下规则调换房间:

(一)学生公寓内尚有可使用的空余床位的前提下予以调换;

(二)仅可调换至与原房间人数相同或人数更多的房间;

(三)按同学院同年级的原则提供调换去向房间(床位);

(四)在征得意向宿舍及原宿舍内其他在住人员同意的前提下予以调换;

(五)除现居单人间的申请者外,原则上不受理其他的调换至空房间的申请。

第七条 办理调换宿舍需经所在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领导(书记或副书记)同意并签字,并通过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向新校区管委办提交加盖院系公章的个人申请《北京大学新燕园校区学生公寓调换申请表》,申请中需详细写明调房理由,相关证明材料附后。

第八条 新校区管委办对房间调换申请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换,申请人自行协商处理已缴水电费。

第九条 宿舍调换申请经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有效,如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办理完成相关手续、清点房间资产或搬离原宿舍,将视为自动放弃调换资格。

第十条 新校区管委办每月第一周集中受理学生公寓调换申请。受理后将于5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学生答复,告知审批结果。住宿学生每人每年仅限调换宿舍1次。

第十一条新燕园校区住宿学生有下列情况的,应按照相应规定办理退宿手续,结清费用,并在7日内搬离宿舍:

(一)结束在校学业(包括但不限于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开除学籍等);

(二)因休学、保留学籍、出国(境)交流等原因离校超过六个月(含)的;

(三)住宿协议到期;

(四)其他应予退宿的情形。

学生未按期搬离宿舍的,由住宿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工作部、保卫部、新校区管委办协同处理。

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出国(境)交流等原因退宿的,需要再次申请住宿应当提前15日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新校区管委办根据宿舍情况重新安排床位。

第十二条 学生自愿退宿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北京大学新燕园校区学生公寓退宿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及导师、新校区管委办审核批准,在7日内搬离宿舍。

第十三条 新燕园校区学生公寓不设置熄灯时间,住宿学生夜间应适时关闭或停止使用宿舍内有关电器,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十四条 新燕园校区学生公寓使用门禁系统,住宿学生通过身份验证出入楼宇大门及闸机,持本人校园卡出入房间。

校园卡系进入房间唯一工具,住宿学生不得将校园卡转借他人,不得私自更换门锁或另加门锁,对尾随跟入楼宇的陌生人应予劝止或报告公寓管理人员,离开宿舍时应当关闭电源锁好门窗,妥善保管好个人贵重物品。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实行查房制度,住宿学生应当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内务及卫生环境等相关检查工作。学生工作部、保卫部、新校区管委办和院系等有关工作人员不定期进行检查。

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报所在院系并发放《新燕园校区综合检查问题整改通知单》,住宿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配合复查。

第十六条 新燕园校区住宿学生应自觉配合公寓楼宇水、电、气、暖、网络、通讯设备设施的正常维护检修工作,相关运行保障单位应提前2日在公告栏发布通知,通告作业范围及时间,入户作业需由新校区管委办或院系等相关工作人员全程陪同。

第十七条 新燕园校区住宿学生违反《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纪律处分;违规行为构成违法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给予书面警示、通报批评的,新校区管委办函告学生所在院系;

(二)涉及纪律处分的,由新校区管委办将情况说明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系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第十八条本细则经北京大学新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办公会2024年5月6日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北京大学新校区学生宿舍调换管理办法》同步废止。本细则由北京大学新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大学新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5月6日